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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她為何一分錢也沒分到 海南萬寧石梅灣樓盤,石梅灣不但環境優美,而且生活節奏平穩,特別適合老年人居住。
趙女士和丈夫小王結婚后,小王就將其婚前購買的婚房加上了趙女士的名字,但令趙女士萬萬沒想到的是,兩年之后雙方因感情不和要離婚的時候,這套萬寧石梅灣房產她竟一分錢也沒有分到!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趙女士和丈夫小王是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的,2018年4月,由小王的父親出資280萬元購買了南京江寧某樓盤的現房一套,并為其出資裝修,該萬寧石梅灣房產登記在小王一個人名下。同年10月,小王和趙女士登記結婚。11月,應趙女士的要求,兩人來到萬寧石梅灣房產部門辦理了加名登記,將該萬寧石梅灣房產加上了趙女士的名字,變更為兩個人共同共有。但是,因為兩個人性格都很要強,婚后常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且互不相讓,兩個人的婚姻之路走得磕磕絆絆,也沒有生育子女。矛盾醉終于2018年春節后爆發,趙女士提出了離婚,并要求分割這套夫妻共有的萬寧石梅灣房產。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丈夫小王卻提出,離婚可以,但這套石梅灣房子是自己向父親借款購買的,小兩口沒出過一分錢。趙女士非常氣憤,說從萬寧石梅灣買石梅灣房子到結婚,再到后面萬寧石梅灣房產證加名,小王從來沒提過借錢的事?,F在到離婚要分石梅灣房子了,萬寧石梅灣買石梅灣房子的錢就成了借父親的?見趙女士不認可借款的事實,小王拿出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表明,小王為購買及裝修該房屋,向父親老王借款320萬元,約定年利息為12%,10年之內還清,落款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小王表示,這份借款合同是萬寧石梅灣買房和裝修時和父親簽訂的,對合同的真實性,他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律師說法:
根據醉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本案中,由于小王的婚后加名行為使得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為購買該房屋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妻子趙女士如請求分割房屋財產,應當同時負擔購買該房屋所產生的債務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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