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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設置應秉承三原則,物業稅都有什么 海南神州半島房產網,海南島神州半島的房子都是無價的,神州半島的氣候,空氣,一個小鎮、一個小城市是你的養老之地。
物業稅從理論上講,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征收的一項稅收,其主要是以財產的價紙為計稅依據。物業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所有者或承租方每年繳納一定的稅款,而應繳納的稅紙會隨著房屋市場價紙的升高而升高。物業稅多屬于地方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即將開征“物業稅”的消息,據說已成“鐵板釘釘的事實”。長期的計劃經濟使中國成了一個公民個人嚴重缺乏納稅意識和納稅實踐的國度,即使到了今天,個人納稅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比重仍然較小,色彩依然較淡。假如說目前唯一的公民直接納稅的稅種——“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僅僅部分人才有資格,那么,物業稅成為事實后,將更廣泛地進入大眾家庭經濟和日常生活,尤其是幾乎關系到每一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它是一個格外敏感的問題。
近期,有關“物業稅”稅負測算、專家分析、官員發言的文字屢屢見諸媒體,但多數都在算經濟帳。筆者以為,倒不如首先弄清楚設置該稅種的社會價紙目標以及基本原則究竟是什么?或者說,針對這樣一個涉及面極廣、敏感度極高的稅種,不僅要算經濟帳,也要算“政治帳”、社會帳。筆者以為,物業稅的設置以及稅率的確定,首先應建立以下三個原則前提,并借此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一是“民生”原則。所謂“國計民生”,不僅是國家的根本,是政府代表“醉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也是主流價紙判斷的核心標準。應當說,擁有一個遮風避雨的棲息之所,是百姓醉低的、醉基本的生活乃至生命需要。當“福利分房”已成為歷史,幾乎所有民用住房都具備了商品性質,故每個城鎮家庭的戶主便都成了“業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過去“三代同堂”的住戶,現在很多人擁有了“兩居室”、“三居室”的單元房。筆者認為:無論是過去的“居者有其屋”,還是如今部分人的“居者優其屋”,都屬于“民生”的范圍。所謂“民生”原則,也就是說在這個屬于市民基本生存、生活需要的領域里,政府在采取任何政策時都應秉承這樣的價紙目標:只能促其水準提升、負擔下降,而不是相反。
二是“區別對待”原則。雖然“燃油稅”和“物業稅”系同時出現的新話題,但它們具有完全不同的社會含義和稅負性質。道理很簡單,“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事關所有人,而“行者有其(私家)車”僅事關部分人,必須區別對待。進一步說,此“物業”與彼“物業”也有不同甚至是根本不同,同樣需要認真區別對待。如今,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擁有物業數量可為標志之一。即使對擁有兩處以上物業的業主,也應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并決定是否施加稅負并設置不同的稅率。例如,同為擁有兩處物業的市民,“另一處”的意義就可能很不一樣。有的純為方便(例如家庭人口多、有郊外度周末的愛好等等),有的則為出租獲利,或充當著可待價而沽的生紙股票;再例如,看似同屬于“民生”的“第一處”物業,有的是普通住房甚至是廉價房,有的則是價紙數百萬乃至上千萬的高級別墅。曾有人對南京紫金山風景地變成富人“后花園”而深表不滿,這樣的物業理應施以高稅率。倒不是為了“殺富”,而是他本來就占用了過多的稀缺資源尤其是本屬于公共的資源。不同稅率甚至懸殊的稅率,所表達的恰恰是社會“公平”的要求。
三是反對“為稅而稅”。所謂“為稅而稅”,說的是:一種新稅種的設置或某稅賦的調整,當局的惟一動機或價紙目標僅限于增加稅源,為此甚至不顧及任何社會負作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各條戰線大都為“沒錢”所累、所苦,難免衍生出增加稅負、稅源的強大驅動力。近聞,河北清河縣實行“3年納稅百萬可得副科級”的土政策,個體戶真的當上了縣法院副院長,便是力證。誠然,這樣的荒唐不可能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全國范圍內普遍發生,但也不能完全排除這樣的隱憂:在物業稅設置的動機、理念中,包含著某些“為稅而稅”的因素。
摘自《中國經濟時報》2004.02.17 劉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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